美國公司稅制的適用范圍與總體結構
美國對公司征稅的規則由《國內稅收法典》(Internal Revenue Code,簡稱 IRC)及其配套條例構成,由美國國稅局(Internal Revenue Service, IRS)負責執行。實際運行方式與公司設立州無關,稅收主要分聯邦稅、州稅及地方稅三個層面。境內經營與境外經營的收入適用體系不同,需根據業務性質、納稅人身份及收入來源地判斷適用稅種。
根據 IRC 的架構,美國稅制對國內公司(US Corporation)按全球所得征稅;對外國公司(Foreign Corporation)按美國來源所得征稅;對傳遞實體(如 LLC)按“穿透”方式征稅,此部分由成員在個人層面申報。
實體類型對稅收計算方式的影響
實體性質影響申報方式、適用稅率及納稅義務。下列分類及依據均以 IRS 官網公布的政策為基礎(參見 IRS Publications 542、519、535 及 Form 1120/1120-F Filing Instructions)。
- C Corporation(C型公司)
屬獨立納稅主體,適用聯邦企業所得稅,公司與股東稅務分離。
- S Corporation
限美國公民或居民作為股東,采用穿透機制,聯邦層面不納企業所得稅,由股東按個人稅率申報。
- LLC(有限責任公司)
默認稅務身份為《檢查性規定》(Check-the-box Regulations)定義的“忽略實體”或合伙企業,可選擇按 C Corp 納稅。
- 外國公司(Foreign Corporation)
若在美國經營構成 ECI(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,有效關聯收入),需按《IRC §882》納稅;如未構成常設機構,按固定預扣稅機制處理 FDAP 收入。
不同實體需在 IRS E-File 或指定渠道提交 1120、1120-S、1065、1040-NR 及其他附表。
聯邦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
美國聯邦企業稅率自《減稅與就業法案》(TCJA)生效后維持統一 21% 稅率,依據 IRC §11。此稅率可能由國會調整,實際以 IRS 及財政部公布的最新政策為準。
聯邦企業稅計算方式參考 IRS Form 1120,主要流程如下:
- 確定應稅收入(Taxable Income)
- 以全球收入(全球征稅原則)為計算基礎
- 減除允許扣除項,包括運營成本、工資、租金、折舊、利息等
- 折舊依據 MACRS(IRC §168)或 ADS(IRC §280F)體系
- 得出課稅所得額
- 按 21% 稅率計算基本稅額
- 調整稅額
- 可適用外國稅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, IRC §901)
- 特定行業適用額外附表和限制
聯邦層面無增值稅,但存在消費稅與特種稅,視行業而定。
州稅和地方稅的適用規則
美國各州可獨立設定公司所得稅制度。州稅并非聯邦制度延伸,各州稅率、計稅基礎及申報表不同,常見稅率范圍約 0%–12%(須以州財政廳或稅務局最新公布為準)。
州稅計算涉及三項規則:
- Nexus(稅務聯系)
如果公司在某州存在足以構成經營聯系的實體存在、員工、倉儲或經濟活動,可能須在該州納稅。
- Apportionment(利潤分攤)
多州經營需按銷售、資產、薪資等因素分攤利潤,各州采用不同公式。
- Filing Requirements(申報表)
常見州使用表格如 California Form 100、Delaware Form 1100 等。
地方層面部分城市征收商業稅、特許經營稅或總收入稅,如紐約市與舊金山均獨立設定商業稅。
外國股東或境外業務的稅收影響
跨境結構需評估收入來源地、業務模式及是否構成“有效關聯收入”(ECI)。官方依據主要為 IRC §861–§865 及相關 Treasury Regulations。
- 美國來源收入(US-source Income)
需按美國規則繳稅,包括服務在美國發生、商品銷售點在美國、美國房地產收入等。
- FDAP(Fixed, Determinable, Annual or Periodical)
如利息、股息、版權費,通常預扣 30%(IRC §871(a)),可依據雙重稅務協定(DTA)降低稅率。
- ECI(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)
若構成與美國貿易、業務直接相關的收入,由外國公司按與美國公司相同規則申報,提交 Form 1120-F。
- 分支利潤稅(Branch Profits Tax, BPT)
外國公司以分支形式在美經營,可能觸發額外 30% 稅率(IRC §884),協定可能降低稅率。
FDAP 和 ECI 的判斷標準由 IRS 發布的 Revenue Rulings、Treasury Regulations 作具體規定。
預扣稅制度與申報表
美國實行廣泛的預扣制度,如支付給外國企業或個人的款項須按第 1441–1446 條規定預扣稅。付款方需提交 W-8BEN-E、W-8ECI、W-9 等表格判定稅務身份。
典型場景:
- 向外國公司支付版權費
預扣稅可能為 30%,若適用稅協可降至 5%–15%。
- 支付利息、股息
按 IRC §871、§881 征收。
- 合伙企業分配外國合伙人利潤
合伙體需按 1446 預扣 ECI 稅款。

若預扣錯誤,需按 Form 1042、1042-S 調整。
銷售稅(Sales Tax)與經濟 Nexus
銷售稅由各州制定,適用于銷售實物商品及部分數字服務。自《South Dakota v. Wayfair, Inc.》(2018)判決后,各州可按經濟活動量(如年銷售額超過 10 萬美元或 200 筆交易)認定經濟 Nexus。
賣家若與某州形成 Nexus,需要:
- 注冊銷售稅許可
- 定期申報銷售稅
- 按州稅率代扣代繳(0%–10% 不等,以州稅務局最新發布為準)
電商企業、高頻跨州銷售企業需重點關注。
美國公司稅申報的周期與流程
公司需按 IRS 指引提交年度稅表。以下基于 2026 年政策:
- C Corporation:Form 1120,截止日期為會計年度結束后第 4 個月第 15 天;日歷年為 4 月 15 日
- S Corporation:Form 1120-S,截止為 3 月 15 日
- 合伙企業:Form 1065,截止為 3 月 15 日
- 外國公司:Form 1120-F,特殊截止期可申請自動延期
延期申請通過 Form 7004 進行,通常可延長六個月,需注意延長申報不等于延長繳稅。
可適用的扣除、抵免與優惠政策
以下政策均以 IRS 官方規定為基礎,具體條件須參考 IRC 相關條款及 Treasury Regulations:
- 研發稅收抵免(Research Credit,IRC §41)
- 海外稅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,IRC §901)
- 利息扣除限制(IRC §163(j))
- 資產折舊(MACRS/Bonus Depreciation)
- 合格商業收入扣除(QBI Deduction,適用于部分穿透實體,IRC §199A)
稅務優惠受嚴格條件限制,應結合行業和資本結構審查適用性。
跨境經營企業的稅務合規重點
跨境架構需控制稅務風險。常見要求包括:
- FATCA(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)身份確認
- 美國受控外國公司(CFC)規則,依據 IRC §951–§965
- GILTI(Global Intangible Low-Taxed Income)
- BEPS 相關信息申報(如 Country-by-Country Reporting)
- 轉讓定價文檔(IRC §482)
跨境企業需保持賬目與交易文檔可追溯,以便應對 IRS 或州稅務機關的審查要求。
實務操作中的常見稅務計算路徑
企業主在計算稅負時,一般依照以下流程:
- 判斷公司實體類型及稅務身份
- 確認收入來源地(US-source vs Foreign-source)
- 判斷是否構成 ECI
- 按聯邦規則確定課稅所得
- 評估州稅及地方稅
- 處理預扣稅事項
- 填報適用稅表并選擇是否適用抵免
- 審查是否適用稅協降低稅負
此流程對應 IRS 官方申報框架,可與 Form 1120、1120-F、1120-S、1065 說明書進行比對。
美國公司稅制的風險點及監管趨勢
美國稅務機關近年來加大對跨境企業、數字服務企業及無形資產結構的監管力度。實踐中最常見的風險包括:
- 錯誤判斷收入來源導致遺漏 ECI 申報
- 未按經濟 Nexus 要求繳納州銷售稅
- 預扣稅未履行或預扣錯誤
- 合伙企業未按 Form 1065 披露外國合伙人信息
- 未履行 BEPS 相關信息申報
- 賬目不完備導致 IRS 審計風險升高
IRS 年報和 TIGTA(財政部稅務監察署)報告均顯示,跨境稅務錯誤是主要審計風險點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