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美國,未設立公司并不影響商標的注冊資格。根據美國《蘭哈姆法案》(Lanham Act,15 U.S.C. §1051),商標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、合伙形式或任何具有主體資格的組織;法規未要求必須以美國公司身份提交申請。美國專利商標局(USPTO)在其官方申請指南(USPTO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, TMEP 803)中明確允許個人以自然人名義提交申請。因此,在未成立任何形式企業的情況下,以個人名義注冊美國商標完全可行。
實踐中,大量跨境電商賣家、內容創作者與自由職業者均以自然人身份申請美國商標,用于品牌保護和平臺備案。
申請人選擇自然人或公司身份提交申請,會在法律責任、權利歸屬及后續管理上產生差異。
自然人名義的主要特征
? 法律依據為 TMEP 803.01(a),自然人可直接作為申請主體
? 商標權歸申請人個人所有
? 適用于尚未開展實體業務的創業者
? 在稅務、資產安排、品牌授權時需要額外法律文件補充權屬關系
公司名義的主要特征
? 依據 15 U.S.C. §1051(b)(3),公司可作為申請人
? 商標歸公司所有,便于授權、轉讓、融資
? 對跨境電商(例如北美平臺)更適配
? 需確保公司信息在 USPTO 系統中持續有效
權屬變更時,可通過 USPTO 的 Assignment Recordation Branch 依法辦理商標轉讓,其流程在 37 C.F.R. §3 中規定。
美國商標劃分為45個類別,分為商品(1–34類)與服務(35–45類)。自然人申請與公司申請不受類別限制,只需確保申請依據合理,包括:
? 以實際使用為基礎(Use in Commerce,根據 15 U.S.C. §1051(a))
? 以擬使用為基礎(Intent-to-Use,根據 15 U.S.C. §1051(b))
擬使用制度允許申請人尚未實際經營也可提交申請,只需在后續提交使用證據(Statement of Use)。
流程與公司名義申請基本一致,依據 USPTO 商標電子申請系統(TEAS)步驟操作。
流程概述
檢索可注冊性
? 搜索 USPTO TESS 系統
? 核對是否存在同類或近似商標
? 避免與馳名商標產生混淆(依據 15 U.S.C. §1052(d))
準備申請信息
? 自然人的全名
? 國籍
? 通訊地址(USPTO 接受非美國地址)
? 郵箱
? 申請依據(實際使用或擬使用)
? 商品或服務描述(需符合 USPTO ID Manual)
提交 TEAS 標準表格
? 費用一般在每類約250–350美元之間,以官方最新標準為準(來源:USPTO Fee Schedule)
審查階段
? USPTO 審查官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
? 法規依據包括 15 U.S.C. §1052(可注冊性)
審查通過并公告
? 公告期為30天,依據 15 U.S.C. §1062
獲證或提交使用說明
? 依據申請基礎,決定是否需提交 Statement of Use
整體周期多在8至18個月之間(官方未承諾固定時間)。
USPTO 審查官會對自然人申請進行正常審查,并不會增加程序性障礙。但以下情況更常見:
? 商品/服務描述需清晰
自然人申請常出現描述不規范問題,USPTO 可能發出 Office Action 要求補正。
? 擬使用需證明商業意圖
USPTO 會依據 TMEP 1101 審查擬使用意圖,需確保具備合理商業規劃。
? 電子簽名必須由申請人本人完成
USPTO 要求聲明文件由申請主體真實簽署。
以下為主要差異點,有助于創業者根據自身狀況決策。
權利歸屬
? 自然人申請:商標為個人資產
? 公司申請:商標屬于法人資產,法律風險與運營風險隔離更清晰
實務使用便利性
? 公司名義在授權合同、融資、估值中更具結構化優勢
? 自然人名義常需額外安排,例如授權書、備案資料等
轉讓流程
? 自然人轉讓給公司需要提交 Assignment
? 公司內部結構變化(例如股東變更)不影響商標權人主體

稅務處理
? 商標收益歸屬個人或公司導致稅務申報差異
? 需參考 IRS 或相關國家稅務政策,具體以官方規定為準
跨境電商平臺需求
? 大部分平臺接受自然人商標,用于備案或品牌保護
? 部分平臺在品牌授權或北美站點擴展時偏好公司名義更便于驗證
在業務尚未啟動或處于探索階段時,自然人申請具有明顯靈活度。
成本方面
? 無需成立企業即可鎖定品牌名稱
? 無需承擔注冊公司維護成本(如年報、稅務申報)
時間方面
? 商標申請不受公司設立時間限制
? 適合在創業早期保護品牌,避免名稱被搶注
操作方面
? 提交流程更簡化
? 簽署文件更直接
? 商標成為個人資產,可能對融資、融資前盡調產生影響
? 跨境團隊合作時,權利安排需要額外的授權或合同
? 品牌估值過程中,個人名義商標可能需先轉公司
? 若計劃未來出售品牌,個人持有可能增加法律結構調整成本
即使申請主體為自然人,也需遵守美國商標法相關合規規范。
電子郵箱與通信要求
? USPTO 規定每位申請人需提供真實、有效的郵箱
? 郵箱必須長期可接收官方文件(來源:USPTO Examination Guide 1-20)
實際使用證據
? 提交樣品(Specimen)必須與實際商業使用相符
? 不得使用虛構、模擬或非真實交易場景
? 依據 37 C.F.R. §2.56 審查
代理資格要求
? 2026年仍維持強制要求:非美國本土申請人必須通過美國持牌商標律師提交申請(來源:USPTO Rule, 84 FR 31498)
復審與上訴
? 若收到駁回,可根據 15 U.S.C. §1070 申請至商標審理委員會(TTAB)進行上訴
常見錯誤包括:
? 申請基礎選擇錯誤(例如明明尚未使用卻誤選 actual use)
? Specimen 不合規(如未顯示商標、非交易行為)
? 描述類別錯誤或不符合 ID Manual
? 通訊地址不穩定導致無法接收 USPTO 文件
? 未按時提交使用宣誓(第5–6年,第10年續展,根據 15 U.S.C. §1058 和 §1059)
避免策略包括:
? 指定類別前必須參照 USPTO ID Manual
? Specimen 需展示真實交易場景
? 按時監控 USPTO 官方審查郵件
? 如計劃未來成立企業,可提前設計商標權屬架構
商標的后續維持要求無論申請主體為何都必須遵守。
使用宣誓與維護
? 第5–6年需提交使用宣誓(Section 8 Declaration)
? 第10年需提交使用宣誓與續展(Sections 8 & 9)
? 周期以10年為一維護周期(來源:USPT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)
權屬管理
? 商標屬于個人時,如未來成立公司,可通過 Assignment 完成轉讓
? 必須在 USPTO 系統備案才能對抗第三方
跨境品牌建設
? 若品牌擴展至歐盟、英國、新加坡、香港等地區
? 可優先依據美國申請作為基礎提交國際注冊,依據《馬德里協定議定書》
? 個人創業前期尚未確定業務結構
? 小規模線上賣家需要快速完成美國平臺品牌備案
? 自由職業者、內容創作者、個人開發者保護名稱、LOGO 或虛擬商品商標
? 尚在設計公司結構(如美國 LLC、香港公司、新加坡公司的搭建)前的品牌保護
自然人可以在任何階段將商標轉讓給新成立的公司。流程依據 37 C.F.R. §3.25,通過 USPTO Assignment 服務完成。
需要文件包括:
? 書面轉讓協議(Assignment Agreement)
? 申請人和受讓方信息
? 轉讓生效日期
USPTO 備案完成后,商標權人正式變更為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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